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
首先,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公开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56]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1期,第124—130页。
相关研究的案例素材数量,从数十个扩展到数百,[18]且有证据证明每年都有数十件新案例出现,[19]这也就意味着法院援用宪法不再是难得一见的孤例,而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至少,经验研究可以印证当下和未来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譬如,虽然四川乌木案以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终结了司法解决的途径,但与四川乌木案案情类似的屈保龙与南昌市林业局处罚上诉案[51]中,法院明确援用《宪法》第9条作为说理和裁判依据,详细论证阴沉木(乌木)属于国家所有,确实为学术界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宪法应用实例。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与法院主导合宪性审查的可行性探讨也实现了彻底脱钩。[57] 五、结语 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经验研究能带来某种可能性,从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实践当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新方法。
[46]谭兰莉与曹彩红、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道祁家湾中学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02号。参见刘松山:《宪法监督与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30页。另一方面,是研究视角的转换。
经过多年实践,法院援用宪法的文本范围也大体固定,所涉及的多是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晰、裁判结果争议不大的案子,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经验研究的结论也会走向同质化,创新空间越来越小。[40]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终713号。刘宗德:《描绘中国行政法脸谱的巨著——评章剑生教授〈现代行政法总论〉》,《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15]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尽管这一描述面临着重复工作的问题,但只要有新的实践,只要这种宪法现象还存在,这种描述就需要进行下去,法院如何援用宪法的问题也就一直有回答的价值。经验研究表明,我国法院援用宪法所承载的价值是有限的,而相关司法实践素材存在缺乏权威性、丰富程度不足、知识碎片化等缺陷,制约了相关经验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而且,经验研究本身是不进行价值预设的,如果在经验研究中过度主张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恐怕会混淆价值与事实的区分,导致研究立场的动摇。从关注宪法这一词汇到关注具体的合宪性解释实践,相关的经验研究更具有针对性,有关学者也更容易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宪法释义学的分析。[27]因此,从当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技术水准出发,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很难显示其必要性基础。例如在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40]中,法院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不受他人跟踪、监视的隐私权。
从目前有限的裁判文书来看,法院援用宪法的裁判文书存在着高度雷同的现象,即法院援用宪法裁判、说理的技术、逻辑存在高度的一致性,类型化的空间极其有限。无论是杜强强关于合宪性解释的实证研究,[6]还是陈道英关于我国民事判决中宪法言论自由条款解释的研究,[7]都不再受限于宪法这一检索关键词,而是专注于某一项宪法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展开。[30]刘松山教授早就提出:法院不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万能机构和最终裁判者,很多重大问题都是通过党和人大来解决的,党和人大的权威要高于法院。继而,相关的研究议题也不再是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的宏观制度构建,而是着眼于法院审判行为,对法院援用宪法的态度、方式、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和效果等具体问题的探讨。
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学界有着相对成熟的学术积累与范例,譬如于立深教授就曾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披露的348个案例对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违反行政程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经验研究,[34]章剑生教授更是充分发掘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既注重个案分析,也注重对多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总结,以描绘中国行政法学的脸谱。对这种日常现象进行经验研究是否有意义,还需要立足当下,理性分析其特质,摒弃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理论想象。
[22]但这一行为本身的价值和效果预估则不宜过高,具体可以从下面两个角度展开: 第一,法院援用宪法审判只是一种普通的审判行为,而不是典型的宪法实践。[25]林孝文:《我国司法判决书引用宪法规范的实证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9—10页。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从现实出发观察宪法对司法实践影响的真实情况。[10]参见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48页。[11]王禹编著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12]试图通过搜集和整理我国法院援用宪法的裁判实例论证法院可以援引宪法来说理和裁判,并以此达到某种祛魅的目的。相关研究参见杜学民、刘亮:《司法审判中引用宪法影响因素研究》,《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12]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6]邢斌文:《法院如何援用宪法——以齐案批复废止后的司法实践为中心》,《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47]与其说是法官在援用宪法的过程中运用了第三人效力理论,不如说是有关学者为了证明法院援用宪法的可行性与正确性的一种附会。
参见王禹编著:《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序言第5页,第7页。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57] 五、结语 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经验研究能带来某种可能性,从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实践当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新方法。[47]童之伟教授认为法官抛开法律不用而直接适用《宪法》是法官缺乏宪法知识、欠缺法学素养的表现,借用此语,一味将现实借助第三人效力理论来解释,难道不是缺乏理论素养的表现么?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第二,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具有持续性,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可预见的将来,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都一直存在,司法实践为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提供着源源不断的素材,这也就意味着法院援用宪法的研究是着眼于当下、面向未来的研究,而非建立在老旧的、过时的案例和断裂的司法实践之上的知识考古。应当感谢中国的法官,他们的实践为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或供证明,或供批判。[55]吴小霞与海口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204号。[44]相关经验研究也表明,司法实践中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运用存在盲目性。
[32]杨贵川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0)虞行初字第122号。又如,在杨昭与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荣治安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52]中,法院曾通过援用宪法,根据宪法的精神处理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根据比例原则的精神较为充分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论证的过程也颇值得细细品味。
相关的经验研究不再纠结于我国《宪法》文本中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解释,弱化从应然层面判断法院是否能够援用宪法进行审判,亦不再围绕宪法适用、宪法援引、宪法司法化等概念的界定浪费笔墨,而直接对地方法院援用宪法的行为进行观察和梳理,提炼相关规律。[5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行终字第5号。
其次,2018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进入专题: 法院援用 宪法 。
目前学术界关于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初步完成了祛魅的使命,法院援用宪法成为了一种普通的日常行为。一方面,是研究立场的转变。文章来源:《浙江学刊》2019年第3期。[5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应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作出《关于地方性法规中对交通门暂扣运输车辆的规定是否与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答复》,认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
这一方面避免了学界因立场和方法不同导致的观点分裂与各说各话,奠定了相关研究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价值判断和制度建构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和学术冒进,更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5]再次,法院援用宪法的经验研究的素材搜集标准已经逐步走向了实质化,在素材的检索关键词设置上似乎可摆脱以宪法作为形式上的关键词。
譬如,针对某些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有些公民曾在诉讼中明确援用《宪法》主张权利,法院以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为由进行回应,并未支持相关公民的诉求,且依据超生即辞退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了终审判决。[8]刘连泰:《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3]但可惜的是,这一祛魅的过程并不成功,原因之一在于王禹将所收集的案例视为大胆探索、经典案例,[14]但由于受当时裁判技术和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限制,相关案例远没有达到经典的程度,相关裁判的方法和技术如今看来不足为训,甚至被童之伟教授称为错误很多,过于随意,正面效果甚少。梁洪霞:《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